汕头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汕头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打造慈善品牌项目,加强对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款人可在汕头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项目。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项目的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专项基金项目资金纳入汕头市慈善总会资金帐户,由总会设立专项基金项目科目管理。 

第五条 总会与专项基金项目捐助人应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项目,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项目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项目名称之前,必须冠以汕头市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称汕头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基金项目。

  第八条 专项基金项目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分别由总会、捐赠人或捐赠发起方派员组成,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和相关救助或公益活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项目只能专项用于符合本会宗旨、捐款人指定的用于救助或公益用途。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项目作为公益项目的,需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或提交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在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由捐赠方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慈善总会有权对专项基金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使用情况与总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一并由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在总会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如专项基金使命已经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由总会及捐赠方协商。专项基金项目终止后,由总会成立有捐赠人共同参加的专门清算小组对该基金项目进行清算,或由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总会网站上公告,剩余款物交由总会作为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1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