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慈善总会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汕头市慈善总会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提高慈善救助效率,切实解决本市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性困难,依据《汕头市慈善总会章程》、《汕头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凡本市具有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汕人员,遭遇临时性、突发性、患重大疾病、靠自身能力难以克服困难的,市慈善总会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

1、救助的对象原则上是城乡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成员中、患重大疾病,因个人负担的医疗支出费用数额巨大,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因遭受突发性事故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其自身没有恢复能力的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政府帮扶、医疗报销、保险理赔等途径救助的基础上,仍然十分困难,视申请救助者困难程度大小、自救能力强弱,给予临时救助;

3、外地来汕人员,遭遇突发性事故,缺乏自救能力的;

4、捐赠者定向救助并且符合本会救助宗旨的;

5、其他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

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属于临时性救助范围。

三、救助原则

1、坚持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原则。

2、坚持拾遗补缺的原则。

3、坚持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资金来源

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或个人捐赠。

五、审批程序

1、要求临时性救助,需由家庭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需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住院证明或医疗发票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慈善总会,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2、对外来人员遭遇突发性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者,需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3、依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给予临时救助的,由求助者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部门公函或加盖公章的签署意见,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4、上述申请临时救助者的材料齐备后,由总会初审小组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救助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5、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长同意,给予重点救助(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

(1)由捐款单位或个人定向捐赠的;

(2)因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而受伤或患病的;

(3)其它具有社会影响的困难对象。

六、监督制度

1、临时性救助个人申报资料必须经村()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及市直机关单位审核把关。

2、救助情况定期通过总会慈善网或媒体进行公布,保证救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对因假造、虚报申请救助材料,骗取救助款项的,坚决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4、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汕头市慈善总会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





2021年11